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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同居情侣买房 分手后共有房产归谁?

发表于2012-11-21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已经越来越多地发生在现代都市人中间。虽然共同买房体现了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但是有许多事情是无法预测的,一旦分手房产归谁所有就变成了一个大问题。

小李和张某原本是一对恋人,毕业后便在一起居住。那一年,“小两口”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两人共同的储蓄10万元支付首付。张某因工作需要出差了一个月,这期间小李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并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

不幸的是,张某在出差期间结识了上海分公司的同事小刘,一见钟情。张某申请调入上海分公司,并决定和小李分手,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以便到上海另筑爱巢。

张某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得不到小李的同意。无奈之下,张某只好偷偷地拿出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书上写的全是小李的名字,没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张某只好诉诸法律。可是由于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女方的名字,而且男方又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积蓄买的,法院最终判房产归小李一人所有。


   恋人分手后该如何处理房产呢?针对此类案例大秦网房产频道专门咨询了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的樊荣律师,以下就是樊荣律师给出的解释: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但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确定购房者业主身份以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凭证。

假如在同居期间买房的过程中,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但为办理房屋产权或其他原因而将该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的,也可以认定为共有,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方可。所以呢,针对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如果双方事前对房屋的出资购买事宜以及权属约定由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该房屋应视为一方所有,对于另一方所出资的房款和缴纳的首付,应作为债务,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偿还。

《婚姻法解释三》实行后,对于这种婚前或同居期间买房的权属划分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条作为人民法院处理同居或离婚时一方购房的产权归属依据,

所以呢,在同居期间购买房产或其它重大财产事项时,尤其是房产,双方可事先签订君子协议,对房屋的出资购买以及权属进行约定,避免分手或离婚后双方再为房屋问题再撕破脸,甚至再走向法庭。

发表于2012-11-21
值得思考 LZ好厉害 moxa
发表于201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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